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2019-05-07 17:1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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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房产市场一直居高不下,住房租赁市场也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为了解决我国的住房难的问题,国家致力于倡导住房租赁市场,对其相应税收政策也做出了整改,那么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呢?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房屋出租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各税种计税依据不同,个人出租住房、企业出租住房的税率也存在差别。

(一)个人出租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1年和2008年两次调整住房租赁税收政策,2001年调整前,住房出租的整体税收负担为租金收入的17.5%-30%,2001年调整后,个人出租住房的整体税负在7.3%-14.57%,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通知规定,对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对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征。具体情况如表1。

2016年,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提出要对住房租赁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通过表2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住房的各项税负总计约为12.6%。

(二)企业出租住房

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企业出租住房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负如表3所示。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住房租赁相关税负已经达到租金收入的15.3%。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住房租赁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租赁市场缺乏系统性税收政策

长期以来,住房租赁市场未受到足够重视,相应税收政策也缺乏全面系统性设计。国家财税部门先后在2000年、2008年和2016年对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做出过调整,但其政策设计分别从属于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营改增”试点工作,没有单独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税制设计。税收制度和优惠政策出现在各种不同文件中,政策之间的衔接性有待加强。

(二)住房租赁涉及税种多且重复征收,税负过高

房屋出租涉及房产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计税依据不同,给普通民众造成理解和接受的障碍。同时,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所得税属于收入调节税,在房屋持有、流转、租赁获利的多个环节对出租房屋行为重复征税,各项税种单独设置税率,综合税负过高。对专业化租赁企业而言,在企业经营租赁业务收益率已经很低的情况下,还要承担高额税负,难以实现盈利,无法实现良性循环和规模化经营,不能承担稳定租赁市场“压舱石”的角色。

(三)现有税制不利于鼓励个人租赁房源以登记备案的正规途径进入市场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关键在于盘活社会闲置存量房源,提高住房利用率。但目前税制下,个人闲置住房无需缴税,而一旦进入租赁市场则可能面临多项税赋,不利于鼓励闲置房源业主出租住房。由于税收的依据是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出于避税需要,个人出租住房大多不主动登记备案,客观上造成住房租赁行为脱离政府监管,整个租赁市场乱象丛生,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难以有效保障。

(四)缺乏引导城镇居民选择租房的税收设计

为转变“单一购房”消费理念,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模式,目前的政策有提取公积金用于缴纳租金、对于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家庭根据其支付能力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部分城市对新市民采取发放补贴的形式鼓励城镇居民选择租房。但从税制设计上看,除免征印花税之外,个人承租住房没有其他税收优惠,租金支出尚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

(五)税收征缴存在操作难点

目前,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是以登记备案为基础,但实际上因为租赁住房绝大多数未在政府机构备案,实际征收存在较大困难。从对建设银行分行的调研了解到,税务部门没有精力和手段加强此类税收的征管,只有个别承租人因需要领取公积金、办理居住证、单位报销租房款、政府发放住房补助等特殊原因,必须办理住房租赁备案时,由承租人实际承担应由出租人缴纳的各项税。对转租型租赁企业而言,在筹集个人闲散房源时,操作中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若全额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将导致企业亏损严重。

以上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文中做出了全面的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相关的住房租赁的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金牌答疑老师,及时获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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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这条政策什么意思意思是按1.5来算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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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你好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81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地下建筑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并按用途实行50%-80%的计算原值的优惠政策,但“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据此,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确定。如江西省的起征点全省统一为1000元(含)。纳税人(个人,下同)的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08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明确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00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财税24号文件规定: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8号),则对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

  • 老师,个人租赁厂房,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个人租赁厂房和住房的优惠政策有不少,比如政府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等。比如,在深圳市,政府可以提供一定比例的减税政策,如果企业设立在深圳,每年可以享受至少15%的优惠。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降低租金和延长租期的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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