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核算方法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固定资产的一般修理支出,将不被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被当做收益性支出当期予以扣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修理支出,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支出,才有必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分期摊销。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同来源下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所以本项规定的条件就是指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达到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所计算出来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价值。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根据本项的规定,必须是使固定资产经过修理后,其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否则就不被当做大修理支出。本项条件结合第一项条件,就构成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两个充分前提。
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如果企业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即符合有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则因改良而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并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同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能否资本化,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定义及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做出合理的判断。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作为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核算方法,如果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作为长期街摊费用,则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大家清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