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月如何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除合并商誉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按上述规定精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数是资产账面价值。对于固定资产而言,特定时点的账面价值应该是已计提应计提的折旧额后的净值。
故做减值测试当月应该先按老基数计提折旧,然后计提减值准备,下月再按计提减值准备后确定的新的折旧基数计提折旧。
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答案显而易见,是不能的。对于一个财会人员来说,《企业会计制度》是必须熟悉了解的一项内容。很多实操当中遇到的问题,在“制度”中都有详细的解答。不过,也可以来会计学堂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