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具发票?
案例:郑女士去年在某大型楼盘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根据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商品房应在当年10月份交楼,但由于工程进度原因,发展商一直拖延到今年6月份才交楼,按照购房合同规定,郑女士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8万元。经过多次交涉后,发展商终于同意支付该笔违约金,但要求郑女士提供发票给发展商,理由是要凭发票入账,为此,郑女士专程来地税局咨询办理。
越秀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告诉郑女士,她所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根据文件《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相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规定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应使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种类发票。”而郑女士收取开发商赔付违约金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郑女士不需要向发展商提供发票。
同时,工作人员还告诉郑女士,个人购买商品房,因销售方违约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取违约金是否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1、对于合同违约金是否交纳个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说明,所以需要从《个人所得税法》来判断是否交纳个税,首先分析个税的税目,可以确认如果征税应在第十一类内“其他所得”,但此类必须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目前国家发布了一些文件列举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纳税的事项,但并不包括合同违约金,因此不需要交纳个税。另外从个税的计税基础来看,有相应的收入才涉及到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实际是一种对损失的补偿,由于延期交房,业主可能多付了租金、损失的已交房款的利息等,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纳个税。但如果是解除了合同按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就需要交纳个税了。
2、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支出属于合同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这部分无法取得发票,根据协议、收据等入账即可。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以下:(1)财税[2011]50号:从其他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取得的随时抽奖、礼品;(2)国税函[2006]865号:解除购房合同;(3)财税[2005]94号:担保报酬;(4)国税发[1999]58号: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5)国税函[1999]627:证券公司支付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6)国税函[1998]546号:保险公司支付利息;(7)财税[1995]64号:揽储奖金;(8)国税函发[1995]351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具发票?上文介绍了个人收取的违约金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且违约金在税务文件中没有相关的政策表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是不需要缴纳的,个人收取违约金是否缴税这个问题上文也介绍到了,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