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罚款能否税前扣除?
例: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是否可以记入成本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问题中提到的“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属于行政机关(税务部门)对企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性款项,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
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关于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罚款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到这里了,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不得扣除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如果阅读了本文,还是不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