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头为船名的发票是否能有效入账?
例:我司为水路运输企业,我司自有船舶从事货物运输停靠国内及国际各港口,部分港口方及港口代理存在仅认我司的船舶名称,不认公司名称的现象,一些港口服务费用开出的发票抬头为我司船舶名称,而不是公司名称,我司船舶名称是唯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请问此部分发票抬头为我司船名的港口费用发票是否可以符合规定,可以有效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抬头为船名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个人抬头发票能入账吗?
税法原则上要求发票抬头必须与所报销单位一致。如果是增值税发票,就更加严格,必须一字不差。但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业务,比如坐火车、飞机、住宿,就可以抬头是个人。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是以下费用可以例外处理:
1、个人名义的住宿费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这些是发票抬头必须是个人的,可以报销,做管理费用-差旅费。
2、以个人名义办的手机话费(这些可以报销,以公司福利费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收入了通讯补贴,涉及到个税增加)
3、以个人名义办的租金发票(这些可以报销,以公司福利费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收入了房租补贴,涉及到个税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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