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科目拨出专款(事业单位)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拨出专款(事业单位)
拨出专款是指事业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拨付给所属单位的款项。专款专用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既包括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后转拨给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也包括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的对所属单位拨付的专项拨款。
本帐户总括地核算与监督事业单位用来核算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帐的各项专项资金。应按所属单位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主要帐务处理
(1)事业单位拨出专款时:
借:拨出专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出专款——XX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A、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
借:拨入专款
贷:拨出专款——XX
B、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拨出专款——XX
核算科目拨出专款(事业单位)应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