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维简费用处理
一、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新规
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以财会函[2008]60号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2008》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新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旧规
2004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中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即: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三、新旧会计处理差异
安全生产费用新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账面资产,将使煤炭企业净资产增加,更科学地反应当期的安全费、维简费支出对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当然,也将降低煤炭企业利用安全费、维简费调节利润的空间。煤炭企业需注意的是,新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不改变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依据《企业所得税》计税方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安全费、维简费可以全额计入成本,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的计提标准并没有发生改变。
煤炭企业维简费用处理如上。上文简单、概括的讲述煤炭企业维简费用的新旧处理方式。看完上面的文章,希望大家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运用会计知识为企业服务。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