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019-05-13 20:5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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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税法规定纳税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填报说明中规定:“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行的内容,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3),即销售(营业)收入净额=销售(营业)收入-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计算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新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60%剩下的40%如何处理?

答:一、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可税前扣除,那剩下的40%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15]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三、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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