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帐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什么
一、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先将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记入“专项应付款”,使用该搬迁补偿款支出时,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在形成成本费用时确认“营业外收入”。搬迁项目完成后,核消“专项应付款”余额作为“资本公积”。下例:
1、收到政府性搬迁补偿款40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4000万 贷:专项应付款4000万
2、自有资产搬迁后经安装修理能重新使用的
2-1、自有资产因搬迁进行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万
累计折旧1700万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100万
2-2、使用政府性搬迁补偿款进行拆卸、运输、重新安装机器设备发生600万元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6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2-3、确认递延收益冲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600万
贷:递延收益600万
2-4、重新使用该机器设备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10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1000万
2-5、该资产在每个资产负债日计提折旧(假设每月折旧10万元)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10万
贷;累计折旧10万
2-6、形成成本费用时分摊递延收益(仅就使用政府搬迁补偿款份额部分确认10万/1000万*600万)
借:递延收益6万
贷:营业外收入 6万
3、自有资产搬迁后不能重新使用的
3-1、自有资产因搬迁而进行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500万
累计摊销1500万
贷:固定资产-A 4500万
固定资产-B 500万
3-2、A资产不能使用而灭失报废时(该损失税收上必须在搬迁完成后申报资产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30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万
3-3、B资产不能使用而处置有所得时(该所得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借:银行存款55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万
营业外收入50万
4、使用政府性搬迁补偿款支付职工安置费等支出800万元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等800万
贷:银行存款800万
4-1、确认递延收益冲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800万
贷:递延收益800万
4-2、形成成本费用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800万
贷:营业外收入800万
5、土地被政府征用或者回收而赔偿置换新土地
属于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不属于销售行为,不涉及流转税费和土地增值税。
5-1、置换新土地时(按非货币资产性交换处理)(该所得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借:无形资产-新土地300万(换入新土地作价)
银行存款50万(政府支付的土地赔偿金)
累计摊销250万(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0万(当换入新土地作价+赔偿金<原土地账面净值时)
贷:无形资产-原土地500万(账面原值)
营业外收入100万(当换入新土地作价+赔偿金>原土地账面净值时)
5-2、使用自有资金缴纳契税时
(按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差价征收或者按第十五条规定免征)
借:无形资产-新土地1.5万(按差价征收3%计算)
贷:银行存款1.5万
6、使用政府性搬迁补偿款购置土地、固定资产等资产
40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借:无形资产1900万
固定资产5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按发票金额记入)略
贷:银行存款2400万
6-1、确认递延收益冲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2400万
贷:递延收益2400万
6-2、该资产在每个资产负债日计提折旧(假设每月折旧10万元)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10万
贷;累计折旧10万
6-3、形成成本费用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1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
7、搬迁完成后,核消专项应付款余额(4000-600-800-2400)
借:专项应付款200万元 贷:资本公积200万元
二、税收处理上,借鉴了会计准则的核算理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管模式,提出了“在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基础,以单独进行搬迁项目汇总清算”征管方法;同时采用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汇缴的征管思维,将企业搬迁补偿业务做了还原处理,以“调表不调账”的方式归集为“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来计算搬迁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单独进行搬迁项目汇总清算,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并将搬迁所得(损失)并入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纳税。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4000+50+100)-(600+800+3000)=4150-4400=-250
(企业可以选择: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至当年起分3年内扣除)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涉及的主要风险
一、忽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也就是说,企业政策性搬迁是由于企业外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动造成的搬迁,而不是企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造成的主动搬迁。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当认真对照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对符合规定范围的搬迁,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报,避免由于忽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而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一些搬迁企业就是由于缺乏对政策性搬迁重要性的认识,对原本应该属于政策性的搬迁,没有对照政策性搬迁的范围积极申报有关事项,结果被按照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对待,最终失去了政策性搬迁的优惠,这对企业是很不利的。
二、轻视政策性搬迁的报送手续或报送时间,失去政策性搬迁的资格。
企业对于符合规定政策性搬迁范围的搬迁,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报送的时间是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将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一些搬迁企业就是由于轻视政策性搬迁的报送手续或报送时间,导致被认定为手续不全或逾期报送,结果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使搬迁企业失去了原本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企业应当对照税法对政策性搬迁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避免手续不全或延误报送时间带来的涉税风险。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另外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三、未单独管理和核算有关搬迁项目,造成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的政策。
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必须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搬迁企业必须对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项目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将来还要在搬迁完成当年纳税申报时,据此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另外企业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对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的核算要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就是由于在对搬迁事项的管理和核算上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最终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给企业遗留下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四、对搬迁完成年度把握不准,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应当规定的时间申报搬迁损益,提前或滞后申报搬迁损益对企业都是不利的。如果企业搬迁产生盈利,提前申报盈利就意味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资金的运转;如果滞后申报盈利,税务机关发现后可能要视为偷税处理,必然会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如果企业搬迁发生亏损,提前申报这些亏损,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必然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滞后申报这些亏损,这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都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同样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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