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清算业务中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问题】
A公司有一子公司B(占60%股权),现B公司要通过清算注销现有资产房屋。方案一:清算前B公司把房屋转让给A公司,开具合法票据,缴纳营业税等,A公司可用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方案二:B公司直接进入清算注销,房屋作为A公司股权的收回,或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分配,那B公司还要缴营业税吗?A公司没有取得发票,能凭清算报告,及评估报告计入固定资产入账,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B企业如属于上述情况中的整体将产权转让给A企业,则对于其房屋的处理也属于整体资产的组成部分,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征营业税。但如果如上述所说的这两种方案,都应视为转让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而,贵企业这种即使由投资者收回房产也应按上述规定做销售处理,视为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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