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技术企业与高科技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差异
问:先进技术企业与高科技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差异在哪里?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有何不同?
答: 一般来讲,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对于先进技术企业,强调的是技术的先进,即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其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企业;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则还需符合国家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要求,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节能环保、出口创汇以及利用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等。
从税收优惠的角度来讲,二者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但具体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我国对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对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外资企业均有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四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六)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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