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17号)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文件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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