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收据与通用缴款书有区别吗
1、未出具统一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成立与效力。
2、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由此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缴纳罚款与作出行政处罚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交纳罚款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的事,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
3、既然缴纳罚款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那么就不会因是否依法依规缴纳罚款而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与效力,更不会因是否使用统一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而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与效力。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罚款收据与通用缴款书有区别吗?罚款作为行政机关收取的,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点需要大家注意。平常工作中,不要忘记及时缴纳税款,避免出现行政罚款的出现。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