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企业是否可以作废当月开出的已通过认证的防伪税控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962号文的规定已经说明,只有原发票开具错误,才可以退回给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实际操作先按原错票内容开具一张负数发票,然后再按正确的内容开具一份篮字发票交给购货方)。由于增值税发票过期未进行认证而发票自身开具没有问题,是不能退回重开的。
如果,确属发票开具错误,购货方将存根联和发票联退回,退回的存根联和发票联附在开具的负数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后面,作为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负数发票的记帐联附在冲减原入帐收入的记帐凭证后面作为原始凭证;由于原错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由购货方退回,负数发票不需要给购货方,将重新开具的正数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交给购货方就可以了。
企业当月专用发票验旧后能否做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与验旧无关.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在系统中作废,隔月的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通过负数发票冲减.
对方已经过认证后的发票不能再作废,只能做红票处理,从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红票,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再作负数票处理.
防伪税控企业是否可以作废当月开出的已通过认证的防伪税控票,对方已经过认证后的发票不能再作废,只能做红票处理,从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红票,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再作负数票处理.通过会计学堂小编的分享,如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家知道怎么处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