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还是评估金额?
问:最近税务稽查人员到我公司查账,指出我公司房产税交纳不足。我们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房产税金额,但公司为了融资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金额大于房产原值,税务稽查人员认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为评估金额,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税务机关的这个意见是可接受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据此,企业如对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账价值,这时的账面原值就是经评估后的原值。因此,企业应按评估后的账面原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即房屋评估增值的部分也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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