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019-05-16 20: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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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旅游费用是职工的福利之一,为了职工更好的投入工作,给职工提供优质的放松时间。企业还会为员工报销交通费、伙食费、通讯费等等,作为企业员工的福利,在会计上应该怎么入账?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你好!我公司在03年7月公司主要领导到黄山旅游,共发生了5万元的费用,我公司计入了“管理费用”中,但是在0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笔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我公司作调增所得处理。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合理合法吗?我公司是否需要申请行政复议啊?谢谢!

答:主管税务机关对贵公司的处理是有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旅游费用可以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处理,即这些旅游费用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已列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于个税的分析,众所周知的一条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以及为员工支付的款项,很可能逃不过一道个税:

比如组织旅游,早在2004年就有文件对此单独做了明确,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具体描述为:“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无论在何种科目列支,也无论是否有发票报销,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贵公司让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看出来了吧,即便不用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一下就给旅游费用定性了,个税妥妥的要交。

还有同行问到的,组织员工旅游顺便也可以带家属这种,那么如果家属旅游费用也是公司承担,家属的这部分涉及个税吗?同样的道理,不可能组织家属单独旅游,终其原因还是因为员工在单位任职,所以类似的答疑也有:

比如湖南地税在2016年3月的答疑中就有写“单位组织员工的家属和亲戚出去免费旅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个税的政策毕竟由各地的地税部门来具体执行并负责答疑,所以如果您觉得不认可,也可以跟当地税局进行沟通,没准也有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答复哦!咱们讨论只能得出结论:如果说让交个税,那理论依据是足足的了。再多说一句,是不是很多单位有组织员工旅游,但也没交个税的?那也别觉得这么多年都没交就是合规的呀,毕竟这事也是看税局查不查,查到是不是高抬贵手了!

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上文简单、概括的讲述一般公司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人员平时申报纳税的时候,需要注意,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有疑问的话,可以到会计学堂官网,找我们的答疑老师,在线帮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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