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联厂将猪肉作为福利分给职工是不是应补缴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该肉联加工厂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补缴增值税。
职工福利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不能抵扣。
职工福利费列支的所有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此为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计提福利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含税价款的话,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否则要价税分离)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肉联厂将猪肉作为福利分给职工是不是应补缴增值税?提醒在肉联厂工作的会计不能够以猪肉当职工来避开增值税,符合增值税缴纳要求就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具体补交增值税的要求可以通过会计学堂网进一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