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能开专票吗?
可以开专票,但是不可以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一、举例:A企业为一家民营企业,本期通过福利费科目核算如下经济业务:夏日酷暑难当,为职工发放降温补贴;中秋节购买月饼发给职工,取得了月饼厂开来的发票入账,针对不同的业务,企业所做账务也不同.
(一)发放降温补贴,没有取得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二)购买月饼,由于取得了发票,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对于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哪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呢?答案是两种都存在问题.而在实务中,恰恰有很多企业都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二、学理探讨
对于事项(一),虽然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但并按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原则处理,因此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应付职工薪酬"概念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结合(一)中的"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和(二)中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可以看出,企业本期发放给职工的降温补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且该项支出税前扣除的依据即为国税函中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正确的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福利费形成时(金额为举例方便):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0
福利费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0
贷:银行存款8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0
其他应付款-社保公付、个人10
缴纳社保、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0
其他应付款-社保公付、个人10
贷:银行存款20
对于事项(二),企业将购买月饼支出作为企业费用承担掉,并通过银行存款直接支付,不能税前扣除.
本文主要讲述福利费能开专票吗以及福利费的财税处理等相关内容,福利可以开专票,但是不能抵扣,搭建记住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