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给予对方折扣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于2004年3月2日销售给某公司商品房5套,价值120万元,并向对方开具了正式发票。后来由于多种原因,给予了对方5万元的折扣,并于3月23日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请问,我们可以按115万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3年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给予对方的5万元折扣属于另开发票的情况,所以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贵公司应按120万元的营业额全额纳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 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 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
例如,某商场在春节期间促销,所有商品6折销售,这就是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 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按打折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商场不 按规定开具发票,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按未折扣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注: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 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
税法中所指的折扣销售有别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通常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 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而折扣销售则是与实现销售同 时发生的。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 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
符合条件的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也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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