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是不是要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原因是:
1、该项损失与债权方企业的收入无关;
2、债务重组是债权方企业与债务方企业双方的自愿行为,不能以少纳国家税款为代价。
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是:
第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第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第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第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计税基础的概念来自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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