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临时外出经营如何使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的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如何缴纳增值税?
凡在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销售地取得的收入应汇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按6%的征收率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不得携带发票到外县(市)开具使用,在异地销售货物,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回机构所在地补开;需要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的,可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 未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什么及办理要求?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办理要求: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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