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车船税税款怎样确定?
为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对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一)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二)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特殊情况下车船税税款怎样确定?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计算公式是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关于这个内容很多人就介绍到这,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