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可以手写备注内容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正常情况下,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发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了.备注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对外无效,对自己有效.整张增值税发票是有效的.
1、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应予一次性填写开具;
2、可见,在税控系统上已进行了填写开票,票面再进行手工书写则不符合如上规定;
3、虽然,如题所述事项或未构成虚假而致税款流失,但该行为不符合规范,不建议操作;
4、如受票方不予接收或税务方面提出质疑,则产生其他麻烦;
5、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专业发票的时候忘填备注了怎么补救?
发票有三种类型,专业发票主要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发票的备注栏用于补充一些票面上没有的但是又是很重要的信息.
开专业发票的时候,备注栏忘记填写,有以下几种补救方式:
1、手写补充.
对于一些项目,备注栏只是作为一个说明补充,因此可以不用打印体.但是手写有时候会发生篡改等的情况,因此一般手写备注也有不被认可的情况.一般不建议用,不到万不得已不用.
2、补充打印.
设备允许的话,(有一些打印机)是可以补充打印的,例如针式打印机,这时候只要补充填写并对好位置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3、重新开具.
这个是最简单直接的办法,条件允许的时候比较建议.把已经开具的发票作废或者冲销掉,然后重新开具一张,补上备注内容即可.
以上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可以手写备注内容吗相关内容的分析,答案显然是不可以手写的,相信你们看完后应该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获取更多精彩的财务会计干货,就请持续关注我们的更新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