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进项转出依据规定及税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不属于下列需要做进项转出的情形,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至于其税务处理,则是可以这样做:
1、报废转出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出售报废资产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3、结转清理净损益
(1)属于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属于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进项转出,您现在可以说出这一条件了。关于其税务处理,有点难度,您可以购买会计学堂的课程,我们有专门的课时专门讲解这一知识,同时还有相关的案例您可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