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的发票该如何入账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即时收取货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回前欠货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收回的发票的入账,您现在明白了没有?如果您学习会计知识有疑问,欢迎您扫码会计学堂的小程序,进行免费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