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企业帮甲方购买的设备怎么做账?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建筑公司企业帮甲方购买的设备,则账务处理如下:
1、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
领用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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