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的账务处理分析及政策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财税[2009]1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办法,即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对于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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