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的账务处理分析及政策依据

2018-09-10 11:2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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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采暖费,其相关的规定做出了怎样的规定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说明,同时小编还会给您具体的分析其账务处理,如果您感兴趣的话,不要错过了以下的内容哦。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的账务处理分析及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财税[2009]1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办法,即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的账务处理分析及政策依据

对于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的账务处理,您现在清楚了没有?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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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提供采暖服务,适用9%的低税率.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适用9%的税率. 2、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文件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三部分: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3、企业因向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而免征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所以供热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进项税额的抵扣 热力公司提供采暖收入(向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向非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热力管道施工收入(建筑服务,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属于不可抵扣项目,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兼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 (1)首先明确:取得的进项的类别.如果企业购进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部抵扣的,不用分摊处理.中国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只有专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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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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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租售涉税问题研究(包括涉及的字主要法规、增值税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印花税政策分析)

    你好,请问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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