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债缴纳增值税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用于抵债,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固定资产偿债,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按照公允价格处置时产生的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同时,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抵债缴纳增值税: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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