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滞纳金怎么做纳税调整及相关政策依据
答: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
按日加收利息的利率为,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因此,对于增值税的滞纳金,其纳税调整做分录如下:
1、计算应补缴增值税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实际补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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