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年度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对于前一年度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的情形,即是跨年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
、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具体的会计处理,可以这样考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 -- 应交企业所得
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跨年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仅仅只是上述的会计处理分析,更多的内容,会计学堂将会持续更新的,欢迎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