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会计怎么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的规定,投资公司主要是指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上述两条比较性规定并以孰小原则确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原则,必须同时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中“销售(营业)收入”如何计量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遵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而视同销售收入则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与计量,但扣除基数中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投资公司如何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按照财会[2004]14号文件规定,依据其科目核算和利润表结构内容,投资公司的利润构成并不复杂。对投资公司而言,其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五部分,虽然投资公司的收入核算内容上,无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实际上对投资公司从事产业投资、股权投资与投资管理等业务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其“销售(营业)收入”。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投资公司而言,虽然国税函[2010]79号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应细化理解上述政策,一是该文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适用于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等形式在内的投资类企业,也就是说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而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其管理费用科目中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扣除原则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因此如果生产经营当期无销售(营业)收入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既不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同时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额作出了可以结转抵扣的特别规定,但对纳税人当期发生而没有或不得扣除或没有完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适用结转扣除规定,也不得参照执行。因而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期间而无销售(营业)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区别与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支出扣除规定的时间性差异,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一项永久性差异。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业务招待费核算的范围仅指交际应酬费用。交际应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或对外馈赠的一次性消耗性礼品。如餐饮费、娱乐费、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对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公司标识(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的等)的自产产品或专门制作的外购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若无任何公司标志,应作为捐赠支出。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以外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性质,不能对象化计入相关的资产及成本费用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列支。
(3)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通常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对于投资收性公司,投资收益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应从销售或营业收入中扣减。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一部分,无比例限制,与开始生产经营额当期一次性扣除。
(5)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
(6)2007年底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允许在2008年至以后年度调减的金额与本期实际发生额的60%之和,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的5‰。
例1:某企业2008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扣除限额=1000×5‰=5(万元)
(2)实际发生额×60%=10×60%=6(万元)
(3)纳税调增金额=10-5=5(万元)
例2:某企业2008年度收入总额20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扣除限额=2000×5‰=10(万元)
(2)实际发生额×60%=10×60%=6(万元)
(3)纳税调增金额=1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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