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库存商品移库税务处理怎么做?
答: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异地仓库,通常是销货单位为满足客户的需求,在客户所在地租用第三方的仓库,用以存储销货方的商品,保证随时满足客户购货的需要,为客户开通便利直接的销售渠道.异地仓库的实质是货物存放地,企业一般只有场地租赁协议和租金支出.异地仓库在当地一般不办理营业执照,仓库管理人员只负责货物的收发,不直接收取货款或开具发票.当前,不少企业管理软件设置了远程异地仓库管理系统功能,可以实现对不同地点的仓库统一管理.
异地库存商品移库会计处理怎么做?
纳税人采取异地仓库存储销售时,货物移送到异地仓库时,一般不作销售处理.常见处理方法有:
一是货物发到异地仓库时,企业"库存商品"账面不作减少处理,只在仓库明细账(或仓库台账)体现为异地仓库的库存数量增加,本地仓库库存数量减少.
二是货物发往异地仓库时,企业在"库存商品"下按仓库所处的地名设置明细科目.如,玉溪市某钢铁企业,在成都设有异地仓库,产品发往成都库时,账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成都库",贷记"库存商品-玉溪库";实际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成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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