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
就地预缴要把握:
一是建筑企业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汇总清算"原则,就其余额缴纳.缴纳方式是:
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这一部分税款将会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的预缴税款.
二是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二级机构应汇总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发生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预缴.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等,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预缴的方法是:
1、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就其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2、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并不是所有的二级机构都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6、总机构亏损或当期没有实现应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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