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销售服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销售服务营业额不到50%.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针对这类问题,如果各地税务局都坚持自己的意见的话,你明白要怎么处理了吗?此外,建议各地税局在制定政策时,综合考虑一下相关政策的对企业影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