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超额亏损如何处理?
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损失,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但不包括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第三,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价值也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方需要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赔偿义务,则需按预计将承担责任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
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损失以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作备查登记,不再予以确认。在确认了有关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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