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什么时候缴纳
契税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无论何种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缴纳契税.否则,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契税的纳税地点在土地权属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的可参看一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之日起30内缴纳税款. 2、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之日起30内缴纳税款,预期未缴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契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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