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让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并由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建工程转让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形式。
对于在建工程转让,其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2、结转在建工程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必须的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在《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转让会计处理上文介绍了这个内容都是在其他业务里面核算的,取得就在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就在其他业务支出,对于在建工程其抵押也是很重要的,小编整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所需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