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残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能预见在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无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不留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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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有什么规定呢?
【问】:国税发〔2003〕70号文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残值应不低于10%,那请问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究竟是适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还是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答】:国税发[2003]70号文是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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