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征50%享受叠加吗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当期销售额是多少,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可按应征税额的50%减征,并且不影响纳税人叠加享受其他城建税和附加税费的税收优惠!
哪两类企业受益该项优惠政策?
1、月度销售未超过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未超过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减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但仅针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部分可以享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征50%.
2、月度销售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
此种情况,由于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已经超过增值税小微优惠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上限,所以当期是需要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但由于其身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可以享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50%的减征优惠政策.
可见,根据最新规定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征50%享受叠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项优惠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要注意下执行期限和其他一些规定.不知道看完大家都明白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