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企业垫资施工所得税如何缴纳
1、收入核算
(1)收到工程进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工程完工结算,结转预收工程账款时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预收账款
(3)结转收入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2、成本核算
(1)工程发生的材料款、人工费(工资)、机械使用费等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人工费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2)工程完工结算,结转施工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3)结转成本时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注:不管是垫资,还是对方先拨付30%预付工程款,只要把收入、成本(支出)核算清楚就可以了.
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施工单位企业垫资施工所得税如何缴纳?小编已经为你详细介绍!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缴纳和最新的法律条文小编都在本文中整理出来了,大家在做相关会计处理的时候可以参考本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