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服务名称要写吗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要填写的内容有:购货单位的名称、税号、地址、开户行、账号,货物的名称、单价(无税单价)、数量,开票单位的收款人、复核人等.其中:销货单位的名称、税号、地址、开户行、账号等资料及开票员名称、发票密码等资料系统自动提取或生成,不用输入.备注栏的信息可填可不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的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由于纳税人对发票备注栏中项目名称的理解不同,导致纳税人在备注同一项目名称内容时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是对地名的理解不同.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规定,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二是对在政府部门备案的项目名称理解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前须到当地所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申报立项、领取备案表.其中备案表中也会载明项目名称.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备注的项目名称,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名称.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填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时,对方单位一定要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上面有单位名称和注册地址),另外还要提供电话号码和基本户的银行名称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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