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再入职怎么报个税专项扣除
答:【例】某员工2019年1月10日新入职B单位,B单位在2019年2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
(1)该员工在新入职B单位仅取得1个月的工资,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该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元(5000元/月×1个月);
(2)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是1月,则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
必然会造成人力资源部门计算工资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元,不是按10000元计算预扣预缴的个税
特别是该员工如果2018年12月在原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且在2019年1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2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的个税,已经扣除减除费用为5000元,这样就会造成该员工2019年度扣了13个5000元,必然次年3-6月份要去汇算清缴补税(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如果出现上述问题解决方法
新入职B单位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2019年2月(可以修改),这样减除费用为5000元.
◆ 根据为该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
个税专项扣除中的累计预扣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一定要注意,累计收入是在本单位累计的,累计专项扣除也是在本单位累计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也是在本单位累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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