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
由于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 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 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 凭证.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 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 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 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四)丢失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未有作出规定,根据相 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 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 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 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 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 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 手续.
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 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 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 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 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 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 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 能代作原始凭证.
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 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对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账,目前各省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 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 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 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 账凭证.因此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发票,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丢失的情况也可能是这两种中的一种,所以在本文中小编对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这两种发票各种可能丢失的情况都做了整理分享,大家可做为参考使用,感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