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仲裁纠纷时,必须事先自愿地同意接受仲裁的原则。只有当事人按照仲裁协议中的规定自愿接受仲裁,并在仲裁过程中如实地陈述自己的权利主张,仲裁裁决才有效。国际仲裁规则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看,仲裁的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普遍通行的原则。
仲裁的自愿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它是通过把约定仲裁作为仲裁申请的前提条件来实现的,通常是两个当事人通過訂立一個仲裁條款或一個仲裁協議的方式來订立。根据这个协议,当事人同意发生争议时,共同受到仲裁的约束,因此在仲裁程序中,他们被视为自愿受仲裁约束。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的自愿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将严格审查仲裁协议,确认双方的请求是否是自愿的。如果认为他们不是自愿的,则会拒绝接受仲裁请求。
仲裁的自愿原则是国际商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则,它是仲裁程序的基本前提,只有当双方都自愿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才能被执行。同时,仲裁的自愿原则也是司法审查的基础,只有当双方自愿参与仲裁,仲裁裁决才能被司法确认和执行,从而使仲裁更加有效。
拓展知识:仲裁的自愿原则与主观双方原则同样重要,主观双方原则是指当事人均主张彼此自愿参加仲裁,并以其权利、义务、权利主张和免责声明等有效活动建立双方主观意志。这一原则也是仲裁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参与仲裁的双方必须要有完全的主观意志,没有任何强迫的情况下才能参加仲裁,从而使仲裁裁决的效力更加可靠和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