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中国民法第九章“代位权和撤销权”规定的两种权利。其基本区别在于代位权是指有权替某人行使某种权利的权利;而撤销权则指有权取消某人订立的合同、宣布无效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某一人有权替另一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权利。代位权以受托人的身份出现,受托人有权代替原权利人提起诉讼,接受对方支付的赔偿金等。这种权利通常由受害人和原有的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确定。例如,当一个人受到某种损害的时候,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代为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当一个人侵害他人的权利时,受害人也有权让他的近亲属代其行使权利。
撤销权则是指某一人有权对另一人所订立的合同宣布无效或者撤销的权利。如果一方违反了另一方的权利,不仅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也可以通过撤销权要求另一方撤回和终止违反权利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有特定条件,一般只能在一定时间内行使。
总而言之,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都表现出权利人对其他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的独立行使权利的特性。拓展知识:撤销权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撤销权,就是在行为完成前,受害人撤回其权利的行为;另一种是事后撤销权,就是行为完成后,受害人以及受权人撤回其权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