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一般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来确定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总则规定,“受让人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准予扣除的费用,包括:(一)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所支付的取得费用;(二)受让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取得财产或者财务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支付给财产所有人、财务资产所有人的报酬;(三)受让人的投资和合伙人由于投资和受让财产货物的实际支出”。
因此,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当转让者支付取得费用、相关费用以及报酬时,可以准予扣除;如果转让所得征收的是收益性收入,其所得也可以准予扣除;转让旧房所支付的税费以及改造房屋损耗可以准予扣除。
此外,在确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时,还需要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的征税政策,通过上述体系的规定,确定准予扣除的费用及所支付的报酬,最终确定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
拓展知识: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总则的规定,即可以准予扣除受让人取得财产或者财务资产所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支付给财产所有人、财务资产所有人的报酬,以及改造房屋损耗。此外,国家还要实施征税政策,以保护和支持转让旧房的业主和受让人,充分利用转让旧房,繁荣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促进资金的流动,实现当地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