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的,自缴纳税费符合相关条件且支付贷款本息的贷款资金有关的利息,可以获得的一种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税的调整暂行条例》的规定,税收减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全部期间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贷款月还款本息超过3000元的,税收减免可按照本息支付月数乘以35元的标准计算,自五级费率表“深圳市本级个人所得税单位人民币税率表”(2017年度)规定的最高税率扣除;
二、在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全部期间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贷款月还款本息3000元以内的,税收无减免。
三、纳税人应按照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最高减免5000元);
四、减免期间,减免金额不能超过贷款利息的实际支出;
五、借款人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本项减免;
六、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在申报时核实,不得拒绝该扣除。
以上是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规定,以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拓展知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仅限于住房贷款利息,还可以扣除住房公积金的利息部分,最高可享受两项的税收减免。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减免税收,例如证券投资收益、财产继承所得收入,符合要求的还可以减免累计3年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