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018年新增)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2018年改)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注意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见下表: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18年改):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
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4.与第3点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
(1)中断期间持续中断,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为中断事由完结之日起。
(2)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2018年新增)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