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文件第五十条又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文件第五十条又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哪些商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商业保险名目多,可否扣除各不同。一般而言,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根据具体情况,在6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一、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二、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四、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五、外企雇员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主的工资薪金。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由于部分商业保险费税收政策尚未做出具体规定,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掌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并据以进行企业所得税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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